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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立鼓山高級中學圖書館場地借用及使用管理辦法

  一、凡本校教職員工與學生,均有借閱本館圖書之權利。

  二、學生憑學生證借書。學生借書限借十冊,期限三十天。

  三、教職員工憑借書編號(限本人編號)借書,教職員工限借四十冊,非書資料六件,期限三十天。

  四、學生借書逾期不還,又不辦續借手續,得停止借書權利。。

  五、圖書借期未滿,如有必要時,本館得隨時索回。

  六、借書證(學生證)限本人使用,轉借他人使用得停止借書權利。

  七、借出圖書如有遺失或損壞,須賠償該書。

  八、借出圖書不得圈點、評註、折角、污染墨漬,或其他有損圖書完整之現象。

      否則須照上列第七條之規定賠償之。

  九、字典、辭典、珍藏善本、年鑑、休閒漫畫等,概不出借,僅限於館內參閱。

  十、教職員工離職,學生畢業或休、轉學,均須事前還清所借圖書。本館始同意於離職或離校手續單內蓋章。

十一、圖書館僅開放給本校教職員工及在校生使用,不開放給一般市民使用。

十二、上課、研習、講座或辦理活動使用圖書館之場地或行動平板車,應先至學校使用的場地借用預約平台,上網預約登記始得使用。

十三、私人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,本館概不負保管責任。

十四、館內嚴禁吸煙、吃零食及高聲談話,注意整潔,不得喧嘩、嬉戲及隨地拋棄紙屑。不可跑跳、站立在桌椅上面或坐在桌子、櫃子上面。學生不可曠課滯留圖書館。

十五、館內圖書與各項設備,應善加愛護,如有破壞等情事,當事人應負賠償之責任。

十六、凡入館閱讀圖書、雜誌、報紙等資料,閱讀後請放回原處,切勿任意堆放,或隨意攜出館外。

十七、如有違反本辦法,或有其他不良行為者,得隨時勒令其離館,暫停使用本館權利。學生並依情節之輕重,會請學務處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適當懲處。

十八、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,敬呈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